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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暴力犯罪怎么样矫治

   日期:2024-09-08     来源:www.okjoj.com    浏览:331    
文章简介:近日,一段浙江庆元县一男宝宝遭多名少年围殴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当地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据了解,涉案的几名少每年平均未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近日,一段浙江庆元县一男宝宝遭多名少年围殴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当地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据了解,涉案的几名少每年平均未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同时,四川、江西、福建等地也相继爆出青少年被同龄人暴力对待事件。

在青少年暴力事件中,推行暴行的青少年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问题少年”是不是有进一步的矫正手段?针对青少年暴力现象,现行法律体制是不是有值得改进的地方?针对这类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青少年犯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日前,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以今年1月至5月媒体揭秘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为例进行剖析,发现事件辐射全国17个省,中学生比率占到四成以上。而且,此类事件发生后,行为人总是因年龄偏低或犯罪情节较轻,没遭到刑事处罚,仅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主任张建荣长期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少年司法规范研究,他指出,青少年暴力现象发生是什么原因多方面的,包含愈加多暴力文化的影响,与青少年生理与心理发育之间的不平衡、法治教育缺位等原因。

“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后,除其父母应当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施暴未成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情区别。假如年满十六周岁,构成相应犯罪的,或者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几种情形的,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治安管理法意义上的一般法律责任,由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由政府收留教养;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还可通过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学校等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方法承担法律责任。”张建荣说。

依据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留教养。但,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教授看来,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实行成效并不理想。“假如父母真的管得了,青少年就不会出现不好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至于政府收留教养,不少状况下,因实行场合没办法解决,致使公安机关的收留教养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怎么样惩戒

其实,针对因年龄偏低或犯罪情节较轻,被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有关处罚规定。依据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对有多次拦截殴打别人、结伙滋事等紧急不好的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手段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同意教育。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紧急不好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璐表示,依据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实行入学自愿原则,在学生和父母都赞同的状况下,才能进入工读学校。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非常有限。”

张建荣则指出,工读学校不同于普通学校,其教育内容与教育性质是一种特殊教育,除根据义务教育法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特别加大了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并针对未成年人紧急不好的行为产生是什么原因与有紧急不好的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等,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拓展矫治工作。有些工读学校为了减轻在读未成年人学生的思想重压、心理阴影,已改名为寄读学校。

“工读学校有严格的管理规范,有善于文化常识教学、法治教育与心理矫治等工作经验的师资队伍,其矫治的实质成效还是非常不错的。”张建荣说。

现行法律需要什么改进

在与浙江庆元类似的青少年暴力事件中,不少网友对施暴者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提出质疑。对此,姚建龙表示,国内法律的确在处以刑罚和一放了之之间缺少“以教代罚”的中间手段和环节。

“当未成年人推行暴力行为之后,符合条件的同意刑事处罚,不符合条件的就一放了之,从预防重新犯罪来讲,这是一个重大的缺失。对此,一方面,需要大家进一步推进少年司法规范的打造和健全;其次,也需要健全刑法等顶层设计,如在刑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篇,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但规范的打造和健全需要很久,大家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探索。如责令爸爸妈妈严加管教的同时,可以探索让爸爸妈妈缴纳保证金,并且规定肯定的管教期限;公安机关在实践中,也应充分运用训诫方法,对未成年人及其爸爸妈妈都形成震慑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将社会工作办法介入到工读学校教育中。”

程晓璐也提出,公安机关应该将训诫“仪式化”,邀请被害方、社区工作者、律师、学校老师等参加,通过愈加正式的方法对涉案青少年进行训诫,除此之外,涉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对被害人进行正式赔礼道歉,仪式结束后公安机关再分别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出具书面训诫书和告诫书,如此对他们起到的震慑用途更大。

张建荣则觉得,对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同样必不可少。“全社会都应当加大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让青少年从内心深处了解暴力对别人所导致的紧急风险及其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工作中切实发挥组织、领导用途;司法机关、基层政法队伍等应当在该项工作中切实发挥主力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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